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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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欠付利息9861.8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3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9.0625‰/30*1.5)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至的利息;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