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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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贿罪 |
| 法院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吴维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00,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