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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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1680号 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职员,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岩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惠乔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