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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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 广西天裕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 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59.6元、公共照明费72元、电梯维护费360元,合计1091.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