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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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金浆助剂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金浆助剂有限公司价款10141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诉讼保全费1027元,合计2191元,由被告常州市东燕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