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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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共计36997.54元;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物质性损失共计29100.66元; 驳回原告本次起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