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朝阳百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市百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海之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朝阳市百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8月28日的利息461,161.24元,合计2,061,161.24元,并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给付借款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朝阳市百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海之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9元(执结前交纳),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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