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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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开源交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山县开源交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建设资金占用利息1875746.70元。 二、被告英山县开源交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7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15元,由被告英山县开源交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