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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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方远幕墙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泰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0,000元,及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1,585,860.94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利随本清; 二、被告辽宁方远幕墙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反诉原告辽宁方远幕墙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由原告交纳),合计37,707元,由被告***、***、辽宁方远幕墙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2,447元、公告费260元,由反诉原告辽宁方远幕墙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