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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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计算自2019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在7,000,000元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负担90元,由被告***、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