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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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定远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72367.56元(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合计232367.56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2875%(约定利率上浮50%)支付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安徽志强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