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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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