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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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 铁岭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借款本金4,049,999.48元及利息983,855.79元,共计5,033,855.27元(截止至2019年4月18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于洪永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辽路支行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利息以4,049,999.4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9.6%计付;罚息以4,049,999.48元为基数,利率按上述年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铁岭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3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铁岭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