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新中天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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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春波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昌集团有限公司(WINGCHEONGGROUP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阜新中天工贸有限公司CS-21支票防伪套章损失款人民币1,412,400元;

二、被告***、***、***、永昌集团有限公司(WINGCHEONGGROUP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购买双跃小区6#车库的价款人民币1万元;

三、驳回原告阜新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70元,由被告***、***、***、永昌集团有限公司(WINGCHEONGGROUPLTD)承担人民币15,368元,由原告阜新中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阜新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永昌集团有限公司(WINGCHEONGGROUP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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