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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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临沂雷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州万金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雷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201120141223A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5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1月30日所欠利息、罚息合计5,340,090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编号为201120141223A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 二、被告临沂雷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201120141225A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3,447,153.0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1月30日所欠利息、罚息合计3,559,891.57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编号为201120141225A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 三、被告中国瑞宝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瑞宝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临沂雷旭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938元,由被告临沂雷旭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瑞宝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