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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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编号为201220140429B001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30,000,000元;

二、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编号为201220140429B001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本金30,000,000元的利息(截至2019年3月5日利息为23,835,000元;自2019年3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5,975元由被告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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