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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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铁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1,873.37元、交通费721.50元、住宿费2,040.00元、复印费40.20元、伤残赔偿金35,5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以上合计75,195.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4,753.07元,给付被告***垫付款20,442.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469.13元、伙食补助费1,240.00元、鉴定交通费400.00元。以上合计28,109.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00元,由原告负担510.00元,被告***负担2,356.00元;鉴定费2,171.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4-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