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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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本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英凯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82649.67元; 二、被告安徽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以2082649.6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英凯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自行车前处理整体设备一套,在价值149.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安徽英凯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57元,由被告安徽学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英凯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