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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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美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959元人民币。上述四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4元,由四名被告连带负担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