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昭觉县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7,959元人民币。上述四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4元,由四名被告连带负担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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