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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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79932.33元,利息3311.05元、罚息452.44元(暂计至2019年3月26日,自2019年3月27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享有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元,保全费8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采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