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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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化肥总厂、第三人沈阳北李官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原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沈阳北李官石油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沈阳化肥总厂名下,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沈阳化肥总厂承担; 二、被告沈阳化肥总厂、第三人沈阳北李官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原告沈阳金脉石油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沈阳北李官石油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沈阳化肥总厂名下,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沈阳化肥总厂承担; 三、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沈阳化肥总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