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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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停场 高邑县瑞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344.54元,赔偿原告***损失60490.58元。 二、被告高邑县瑞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988.62元。 三、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