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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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环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6民初450号 原告:石家庄环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正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 负责人: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宗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石家庄环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原告石家庄环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环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石家庄环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蕾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心仪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