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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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宝程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赔偿款9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石家庄宝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5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利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