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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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天浩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石家庄天浩雕塑石材有限公司第二进度工程款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实收费用5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6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