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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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石家庄金佳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无极县汽车客运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12.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52.5元,由被告***负担10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7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