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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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4162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北京众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4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