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责任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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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16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8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57862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之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2136.31元(扣除垫付款10000元后)、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1600元、鉴定费人民币2297元,合计58433.31人民币元;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