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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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96.07元、利息5973.54元、违约金(违约纳金)5014.76元,合计40984.37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止,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均计至透支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