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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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85140元给被上诉人***; 三、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被上诉人***(利息的计算:以38514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4元(上诉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7707元,由上诉人广西玉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