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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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9977.63元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含罚息)的计算方法:至2019年1月9日已欠利息人民币605495.94元,从2019年1月10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2499977.63为基数,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533502160762036《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算】; 三、被告广西北流市锦昌瓷业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4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23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账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