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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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2732.64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共照明路灯费24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