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2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6日起计付至借款还清时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52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03-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