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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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49179.5元,扣除***已垫付20000元,***实际还应获得赔偿款129179.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205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679.5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应当返还***垫付的16841.6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419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