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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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支付租金1735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1735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39元,减半收取计2445.19元(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沿海铁路经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593.19元,被告***负担1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0.39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