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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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大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3,738.19元(利息暂计算到2019年9月22日),共计303,738.19元,自2019年9月23日至贷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另外计算; 二、原告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覃德忠提供抵押的位于西林县房产(权属证号:桂(2017)西林县不动产权第792009082号),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西西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覃德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元,减半收取计2,928元,保全费2,953元,两项共计5,881元,由被告***在覃德忠的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