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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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马农信营业部个抵借2016第020202号《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585.5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①计至2019年6月18日止利息为16115.32元;②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收);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69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置合同编号为马农信营业部个抵借2016第020202号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