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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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大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西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1,000元和利息1,832.35元(利息暂计算到2019年9月22日),共计182,832.35元,自2019年9月23日至贷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另外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西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偿还覃德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被告***在覃德忠的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