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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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18816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补桩增加费用5739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泵车损失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反诉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合计2785元,由芜湖家瑞晨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5元,安徽裕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