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宁城北家贵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11165.86元(截止2019年3月20日),合计3211165.86元。

二、被告西宁城北家贵建材经营部向原告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仁路支行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始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744%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青海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承担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西宁城北家贵建材经营部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西宁城北家贵建材经营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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