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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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粮贸易安徽有限公司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霍山县发胜精米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霍山县发胜精米厂加工款275828.75元; 三、驳回霍山县发胜精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由安徽天裕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