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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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实置业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嘉轩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贷款本金6800000元,利息100144.77元; 二、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贷款本金680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清止);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享有对被告***、***、***抵押物【他项权证分别为:皖(2017)六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3020337号、第3020318号、第3203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30050元,由被告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