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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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四塘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350元给原告广西金思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柳城四塘经营部。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