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和逾期违约金(其中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0.7%、月综合费按月利率0.8%计算;2019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综合费和逾期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的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锦绣华庭H幢1171室【不动产登记号为浙(2019)新昌县不动产权第0000250号】和H幢车位HW-10号【不动产登记号为浙(2019)新昌县不动产权第0000251号】的房地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台州市银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46元,减半收取1112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