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8399.86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的利息为993.54元,之后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元,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719元,由被告***、嘉兴市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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