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借款本金149959元,并支付利息8180.83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16日,之后利息以1499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拖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计181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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