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354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合肥市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担1055元,由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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