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110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被以代缴企业所得税费为名义扣取的工程款214240.84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5927元(上诉人***已预交54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80.89元(上诉人***已预交),共计11107.89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景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上诉人***负担1107.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