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 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340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340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在工程款本金23405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宾阳县黎塘镇金冠花苑项目工程中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03735元,减半收取151867.5元,由被告广西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