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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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县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凌云县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资建房款48847.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以48847.2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驳回原告广西凌云县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